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6145号
原告:如东县益利针纺手套厂,住所地如东县曹埠镇甜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03753914A。
法定代表人:冯玉兵,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飞,南通市金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晓林,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告:黄爱锋,女,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原告如东县益利针纺手套厂与被告徐晓林、黄爱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
原告如东县益利针纺手套厂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如东县益利针纺手套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县益利针纺手套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8元,由原告如东县益利针纺手套厂负担。
审判员 赵 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欣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