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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1513号

陈军良、叶习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军良,叶习文,叶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陈军良,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叶习文,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叶甜,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申请执行人陈军良与被执行人叶习文、叶甜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习文、叶甜所有的25.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叶习文、叶甜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