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2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雷兴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申请执行人:陈燕林(系申请执行人雷兴林之妻),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胡代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关于雷兴林、陈燕林申请执行胡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胡代华在中国工商银行23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胡代华已经全额履行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代华在中国工商银行23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范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