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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22号之七

雷兴林、陈燕林与胡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兴林,陈燕林,胡代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2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雷兴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申请执行人:陈燕林(系申请执行人雷兴林之妻),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胡代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关于雷兴林、陈燕林申请执行胡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胡代华在中国工商银行23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胡代华已经全额履行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代华在中国工商银行23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 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范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