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155号
原告:向斌,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吴继红,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2F-3F、12F-13F、29F-31F。
负责人:李小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滕飞,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斌诉被告吴继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斌负担。
审判员 李世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