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06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荣昌区广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李方言,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朝良,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再审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广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万朝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终4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广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荣昌区广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荣昌区广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邹晓瑜
审 判 员 何 毅
代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