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7090号
原告:王秋霞,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南京展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柳营100号。
法定代表人:胡浩。
原告王秋霞与被告南京展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王秋霞负担。
审判员 崔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邵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