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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初7090号

原告王秋霞与被告南京展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秋霞,南京展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7090号

原告:王秋霞,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南京展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柳营100号。

法定代表人:胡浩。

原告王秋霞与被告南京展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霞撤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王秋霞负担。

审判员  崔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邵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