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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民终129号

高广福与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街道办事处红脸村民委员会、高福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高广福,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街道办事处红脸村民委员会,高福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广福,男,满族,1938年9月1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显华,系高广福二儿媳。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街道办事处红脸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昶,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连华,该村村委会妇女委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福金,男,满族,1961年1月29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辽宁由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广福因与被上诉人本溪市明山区牛心台街道办事处红脸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脸村委会)、高福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广福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广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广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元,减半收取二百五十元,由上诉人高广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广宇

审判员  赵丹阳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 旸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