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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终61号

上诉人潘博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丰德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博,甘肃丰德典当有限公司,兰州泰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博,男,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丰德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农,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兰州泰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博,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潘博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丰德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博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经催缴,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银

代理

审判员  王明生

代理

审判员  高 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春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