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博,男,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丰德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农,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兰州泰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博,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甘肃启明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潘博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丰德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博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经催缴,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银
代理
审判员 王明生
代理
审判员 高 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春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