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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执1016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澧县弘福油脂有限公司、何朗清、陈冬英、胡酿恒、田慧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澧县弘福油脂有限公司,何朗清,陈冬英,胡酿恒,田慧芬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10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负责人李科阳。被执行人澧县弘福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朗清。被执行人何朗清。被执行人陈冬英。被执行人胡酿恒。被执行人田慧芬。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澧县弘福油脂有限公司、何朗清、陈冬英、胡酿恒、田慧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70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02执10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李伟

审判员  卢昊然

审判员  王中鑫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