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751号
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惠苑街中段。
委托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国庆,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冯利娜,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西段。负责人周建新,该行行长。
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靳国庆、冯丽娜,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4元,减半收取2712元,由原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松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