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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394号

蔡改花与马卫蓉、赵红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改花,马卫蓉,赵红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蔡改花,女,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马卫蓉,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赵红勇,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1236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马卫蓉、赵红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红勇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柳秋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