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特6号
申请人:刘某,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人:赵某某,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某与赵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5日经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赵某某支付刘某工资款5400元;
二、支付方式:赵某某将所欠工资款在寿县人民法院诉调中心给付刘某,并收回原欠条;
三、此案一次性处理,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某与赵某某于2017年1月25日经寿县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林志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郭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