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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791号

于海洋与王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海洋,王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791号

原告:于海洋,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告:王昆,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原告于海洋与被告王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海洋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海洋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海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海洋负担。

审判员  韩中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慧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