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791号
原告:于海洋,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被告:王昆,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原告于海洋与被告王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海洋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海洋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海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海洋负担。
审判员 韩中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慧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