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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3359号

李荷蕊与陈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荷蕊,陈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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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359号

申请执行人:李荷蕊。

委托代理人:洪尚斌,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荷蕊与被执行人陈曦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335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曦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6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

审判员  姬中群

代理

审判员  陈福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