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359号
申请执行人:李荷蕊。
委托代理人:洪尚斌,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荷蕊与被执行人陈曦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335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曦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民初6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代理
审判员 姬中群
代理
审判员 陈福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