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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执1306号

张玉伟申请执行左鹏宇、叶县柄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玉伟,左鹏宇,叶县柄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1306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伟,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左鹏宇,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叶县柄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东阳,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11民初28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左鹏宇、叶县柄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左鹏宇、叶县柄震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房产、土地、股权等)限额96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查封、扣押期间限制其处分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贤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