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2572号
原告:陈强彦,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湘乡市昆仑桥新湘西路31号2栋1单元5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田,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艳,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湘潭市岳塘区宝塔派出所红旗社区居委会河东大道***号*栋*单元***号。
被告:湘潭市家天下房屋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金侨世纪苑五组团A栋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周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辉,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湘潭县排头乡同心村阳家村民组。
原告陈强彦与被告周艳、湘潭市家天下房屋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陈强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强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强彦撤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计2795元,由陈强彦负担。
审 判 长 葛 嘉
人民陪审员 谢凤兰
人民陪审员 李莉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夏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