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04民初2572号

陈强彦与周艳、湘潭市家天下房屋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强彦,周艳,湘潭市家天下房屋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2572号

原告:陈强彦,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湘乡市昆仑桥新湘西路31号2栋1单元5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田,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艳,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湘潭市岳塘区宝塔派出所红旗社区居委会河东大道***号*栋*单元***号。

被告:湘潭市家天下房屋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金侨世纪苑五组团A栋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周伟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辉,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湘潭县排头乡同心村阳家村民组。

原告陈强彦与被告周艳、湘潭市家天下房屋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原告陈强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强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强彦撤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计2795元,由陈强彦负担。

审 判 长  葛 嘉

人民陪审员  谢凤兰

人民陪审员  李莉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夏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