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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民初45号

梁志海与李刘月、孔德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3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志海,李刘月,孔德年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45号

原告:梁志海,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柳城县。

被告:李刘月,女,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柳城县。

被告:孔德年,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韦生诉被告邓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韦生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宝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万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