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45号
原告:梁志海,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现住柳城县。
被告:李刘月,女,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柳城县。
被告:孔德年,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韦生诉被告邓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韦生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宝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万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