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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22号

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安市金友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安市金友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园区**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维斌,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莉,女,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金友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田家峪村。

法定代表人:赵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昌,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金友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方面,一审开庭前向上诉人径行邮寄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在邮件未妥投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继续送达。事实方面,本案中被上诉人举证的7张结算单中只有5张原件,重审时应重点查明无原件对应的2张结算单记载的工作量是否真实存在,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城建亚泰金砼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6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兴文

代理

审判员  刘 乐

代理

审判员  王乐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