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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86号

86黄俊杰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黄俊杰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8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俊杰,男,1994年6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无,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以上信息均系自报)。2013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4日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俊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苏0583刑初172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俊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黄俊杰退赔被害人顾某人民币八百元;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二千九百元。

被告人黄俊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俊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俊杰撤回上诉的请求经查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俊杰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刑初17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辛以春

审判员  吴继华

审判员  徐 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倪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