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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58号

汤强与黄小清、徐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汤强,黄小清,徐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58号

原告:汤强,男,1992年10月3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太巧,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小清,男,1970年12月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被告:徐芳,女,1974年9月生,汉族,安徽省人,住句容市。

原告汤强诉被告黄小清、徐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汤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汤强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窦雪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