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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296号

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富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吕厚营。

被执行人: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小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富贵,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富贵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富贵的银行存款13943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7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瞿玲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曼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