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218号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住内江市。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住内江市。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婷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