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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218号

邓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一审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218号

原告:邓某某,男,汉族,住内江市。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住内江市。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婷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