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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35号

韦好军与徐国庆、吴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韦好军,徐国庆,吴洲,苗胜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35号

原告:韦好军,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国庆,男,汉族,1995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吴洲,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苗胜杰,男,汉族,1990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韦好军诉被告徐国庆、吴洲、苗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因被告苗胜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洪永久

审 判 员  徐功法

人民陪审员  侯治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曼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