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35号
原告:韦好军,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国庆,男,汉族,1995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吴洲,男,汉族,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苗胜杰,男,汉族,1990年4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韦好军诉被告徐国庆、吴洲、苗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因被告苗胜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洪永久
审 判 员 徐功法
人民陪审员 侯治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曼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