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238号原告张晓光,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洮南市被告孙继峰,男,46岁,汉族,农民,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张晓光诉孙继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光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晓光承担
审 判 长 陈洪波
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
人民陪审员 王 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