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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238号

张晓光与孙继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晓光,孙继峰

裁判文书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238号原告张晓光,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洮南市被告孙继峰,男,46岁,汉族,农民,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张晓光诉孙继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光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晓光承担

审 判 长  陈洪波

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

人民陪审员  王 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