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2民催26号
申请人:江苏恒宏链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儒林镇,组织机构代码09152606-3。
法定代表人:汪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兴,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江苏恒宏链传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9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恒宏链传动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3090005328138531、票面金额189324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恒宏链传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宏链传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运新
审判员 方 洁
审判员 常荣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