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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执民字第3083号之一

花方大、徐耀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花方大,徐耀生,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浦执民字第30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花方大,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徐耀生,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执行人上饶县大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镇南灵化路54号。法定代表人江其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浦江法院(2013)金浦民初字第604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耀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耀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耀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耀生(身份证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兰溪开发区支行62×××75账户的存款人民币8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洪永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陈进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