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49号
原告:訾永鹏,男,1991年8月6日生,汉族,住所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北端嘉利大厦1-601。
法定代表人:姚凯。
被告: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荣业大街店,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82号、福安大街156、158、160号、庆善大街75号负101-301。
法定代表人:姚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永鹏诉被告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荣业大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訾永鹏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訾永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訾永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霍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