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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49号

訾永鹏与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荣业大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訾永鹏,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荣业大街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49号

原告:訾永鹏,男,1991年8月6日生,汉族,住所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北端嘉利大厦1-601。

法定代表人:姚凯。

被告: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荣业大街店,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82号、福安大街156、158、160号、庆善大街75号负101-301。

法定代表人:姚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永鹏诉被告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天津苏宁云商有限公司荣业大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訾永鹏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訾永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訾永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霍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