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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宋贺华与被执行人邱红涛、谢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贺华,邱红涛,谢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宋贺华,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邱红涛,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谢晶晶,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宋贺华与被执行人邱红涛、谢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56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邱红涛、谢晶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邱红涛、谢晶晶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