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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刑初49号

徐岳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徐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2刑初49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岳华,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江南天地装饰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汉阳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2016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徐岳华被控开设赌场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9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岳华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下旬,赵某、吴某1、周某1、唐某、蒋某、余某1(均已判刑)受龚雄兵(现在逃)的邀约,共同在本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楚风时尚酒店三楼8810房间内,以“摇骰子猜单双”的形式开设赌场。其中,赵某、吴某1、周某1、唐某为该赌场的股东;被告人徐岳华在赌场当“盯子”负责望风、放哨;蒋某在赌场当“赔钱”负责帮“皇帝”赔付赌资;余某1在赌场当“水手”负责清点、摆放参赌人员的赌资。2016年4月13日,该赌场再次组织人员赌博。当日晚9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该赌场内将赵某、吴某1、唐某、蒋某、余某1抓获归案,同时现场查获李某1、王某1等参赌人员27人,还当场查获骰子1副,赌资人民币75900元。2016年6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岳华列为网上逃犯予以追抓。同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岳华抓获归案。另查明,公安机关已对李某1、王某1等27名参赌人员予以了行政处罚。所收缴的骰子1副已没收,查获的赌资人民币75900元已上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岳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传唤证、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及办案说明、临时羁押证明等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1、徐某2、李某2、吴某3、许某、吴某4的证言,参赌人员李某1、余某2、李某3、兰加军、黄某1、王某1、吴某2、李某4、黄某2、於群星、洪某、李细专、李千层、柳某、王某2、齐灯棉、刘某2、齐某、刘某3、李某5、王某3、周某2、刘某4、陈某、石亚枝、李桃、胡某的证言,洪公(梨)行罚决字(2016)971、972、973、974、9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鄂0192刑初597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赵某、吴某1、周某1、唐某、蒋某、余某1的供述及辨认照片,被告人徐岳华的辨认照片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岳华受邀约后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徐岳华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岳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建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杜成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