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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6841号

瑞安市港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秀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瑞安市港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秀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6841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港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玉海街道文化巷与邮电北路交叉口西北处。(以下简称港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统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亦琼,瑞安市港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秀眉,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港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秀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3民终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9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秀眉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综合管理费等共计585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向浙江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工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查封资料、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6841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唐乔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赵建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