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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180号

四川润曦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祝春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润曦钢结构有限公司,祝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润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

法定代表人:周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祝春林,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33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润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祝春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祝春林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祝春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108.1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巫永刚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