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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执139号

张国珍与杨林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珍,杨林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珍,女,194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执行人杨林茏,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执行人张国珍与被执行人杨林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83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国珍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林茏给付欠款315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林茏与申请执行人张国珍已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林茏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国珍31507元。

本院认为,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国珍尚未受偿的债权31507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川0183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杨林茏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国珍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

人民陪审员  韩 鹃

人民陪审员  曹 旭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