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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4410号

金仁涛与况维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仁涛,况维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410号

申请执行人:金仁涛,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罗少华,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况维维,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关于金仁涛与况维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2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仁涛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我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况维维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金仁涛也不能提供况维维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2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卫东

审 判 员  吕 祥

代理

审判员     程中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