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28号申请执行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左根奥拉克。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BockDleter)。被执行人霞浦县元亨超市,住所地霞浦县,组织机构代码66509818-8。法定代表人罗杰。关于申请执行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霞浦县元亨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的(2008)宁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宁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由霞浦县人民法院执行。霞浦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叶益先
审 判 员 张宗务
代理
审判员 黄锦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