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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69号

赵小萍与张清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赵小萍,张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69号原告赵小萍,女,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华,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虞城县。本院受理原告赵小萍与被告张清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住所地在虞城县店集乡前李阁村,案件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的浙D×××××轿车,是被告在商丘××××区神火大道华商世贸广场扣留,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选择侵权行为地起诉,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清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仲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