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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8刑初78号

被告人施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当事人
施某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8刑初7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取保候审。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施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施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施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起诉。

审 判 长  徐梅珍

审 判 员  刘 鹃

人民陪审员  邢海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增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