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8刑初7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取保候审。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施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施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施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起诉。
审 判 长 徐梅珍
审 判 员 刘 鹃
人民陪审员 邢海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增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