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28民初269号

杨小芹与孟华君、陈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小芹,孟华君,陈红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269号

原告:杨小芹,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孟华君,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陈红艳,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原告杨小芹诉被告孟华君、陈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杨小芹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小芹之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杨小芹负担。

审判员  黄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袁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