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85号原告黄欢。被告黄朝分。
原告黄欢与被告黄朝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2月8日原告黄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黄欢负担。
审判员 石磊鑫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袁 群 百度搜索“”
黄欢与黄朝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85号原告黄欢。被告黄朝分。
原告黄欢与被告黄朝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2月8日原告黄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黄欢负担。
审判员 石磊鑫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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