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姚卫,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姚亮,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肖秉琴,女,194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关于姚卫与肖秉琴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姚卫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317.67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姚卫支付了上述款项,履行了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0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梅宏枝
审判员 曹 坤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世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