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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72号

关于姚卫与肖秉琴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卫,肖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姚卫,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姚亮,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肖秉琴,女,194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关于姚卫与肖秉琴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姚卫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317.67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姚卫支付了上述款项,履行了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0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梅宏枝

审判员  曹 坤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世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