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443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金明。住所地:东海县。被执行人唐金水被执行人钮加永。被执行人钮小利。本院在执行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金水、钮加永、钮小利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江
审判员 王根培
审判员 王信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阚吉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