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7683号原告冯素敏,女,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贵阳市小河区。被告贵阳迪沐装饰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一期16栋1单元26层。
法定代表人:李维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素敏诉被告贵阳迪沐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原告发送开庭通知,通知原告于2017年2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甘荫塘法庭开庭。原告冯素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冯素敏承担。
审判长 陈应贵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焕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