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民申135号

强仁杰与汪维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汪维富,强仁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1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维富,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强仁杰,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再审申请人汪维富因与被申请人强仁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民一终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维富申请再审称,本案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法律规定,铲车在临时通过道路时是“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不是“应当”,也就明确铲车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中关于适用第十九条的充分必要条件,存在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偏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强仁杰提交意见称,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汪维富所有的龙工牌轮式自行机械铲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依法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只是对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方式进行规定。汪维富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强仁杰请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请求依法驳回汪维富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汪维富申请再审称,本案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铲车在临时通过道路时,法律规定是“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而不是“应当”,故铲车未投交强险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书籍中关于适用第十九条的充分必要条件。经审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在道路上行驶的铲车依法需要投保交强险。鉴于铲车因转移工作场地的需要,在道路上基本属于临时行驶,故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该条是关于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期间的规定,并不是免除投保义务人履行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的规定。汪维富认为铲车在临时通过道路时,未投交强险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汪维富申请再审本案,并未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具体理由,本院依法不予审查。综上,汪维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汪维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 红

审 判 员  袁学梅

代理

审判员  王旭染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群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