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62号
原告:陈秀英,女,1962年1月1日出生。
被告:陈雷,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
原告陈秀英与被告陈雷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陈秀英诉称,2015年12月30日,在濉溪县百善镇丁楼村村部,原、被告因土地赔偿款发生口角,原告拦着被告不让走,被告将原告推倒,致使原告右腿受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等费用,被告均不同意。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合计65135.1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陈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其提交的(2016)皖0621行初95号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陈雷住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丁楼村陈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身体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濉溪县百善镇丁楼村村部,被告户籍地虽然在本院辖区,但住所地在濉溪县百善镇丁楼村陈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西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