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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02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李近玥与被执行人李玉荣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近玥,李玉荣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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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李近玥(曾用名李静杰)。法定代理人万梅仙,系李近玥之母。

被执行人:李玉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近玥与被执行人李玉荣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扣划被执行人李玉荣的银行存款,已执行19267.5元,尚未执行45286.5元(含执行费854元)。经查,被执行人李玉荣下落不明,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查无车辆及房屋产权登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李玉荣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玉荣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1064号执行案件的本���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世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白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