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29号
原告:刘继利,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被告:陈延生,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利与被告陈延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通知原告刘继利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而原告刘继利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刘继利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学禄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晨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