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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2执1264号

申请执行人刘明华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鑫泰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陈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明华,永州市鑫泰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陈小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刘明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鑫泰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小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华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鑫泰体育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陈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明华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全宏伟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辞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