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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执178号

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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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组织机构代码00673150-9。法定代表人张振洋。被执行人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法定代表人赵桂兰。本院在执行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支付工资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经本院调���被执行人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中人社监处字[2015]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发现被执行怀化和美农牧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政

审判员 韩 芳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