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486号
原告:林长坤,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杰,系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国民,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林长坤与被告付国民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包军华
人民陪审员刘忠广
人民陪审员张付勇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晓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