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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486号

林长坤与付国民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长坤,付国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486号

原告:林长坤,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杰,系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国民,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林长坤与被告付国民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包军华

人民陪审员刘忠广

人民陪审员张付勇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晓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