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29号
申请人:王喜国,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
申请人:张其俊,男,住所地山东省曹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系鲁D×××××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及车主。申请人称,2017年1月25日20时许,张其俊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大屯镇王屯村北地南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屯北地处时,与王喜国骑得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致使两车损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2017065号认定张其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喜国无事故责任。申请人王喜国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其俊驾驶并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并提供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5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喜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其俊驾驶并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秋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