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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450号

罗来军与南昌市心连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来军,南昌市心连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91民初450号

原告:罗来军,男,汉族,1978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南昌市心连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牌楼秦自然村188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6803-2。

法定代表人:秦志军。

原告罗来军与被告南昌市心连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心连心米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来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昌市心连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来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稻谷款14583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计算时间分别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至起诉之日起利息合计人民币700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稻谷买卖关系,从2015年开始,被告不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被告公司法人秦志军签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稻谷款145830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心连心米业公司未作答辩,在本院组织双方调解时称,欠稻谷款属实,因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稻谷款。本案原告罗来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心连心米业公司企业信息、欠条一张,企业信息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本院予以采信;欠条因有心连心法定代表人签名,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罗来军于2010年开始向心连心米业公司销售稻谷。2016年1月19日,心连心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志军向罗来军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经双方核算,自2013年6月份起至2015年2月份止,我公司共欠罗来军早中晚稻谷款合计壹佰肆拾伍万捌仟叁佰元整(1458300元),此据!欠款单位:南昌市心连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志军。”欠条出具后,心连心米业公司至今未向原告罗来军支付所欠稻谷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原告于2010年开始向被告销售稻谷,自2013年6月份至2015年2月销售了价值1458300元的稻谷,被告于2016年1月19日对所欠付稻谷款出具了欠条,并自认欠稻谷款1458300元,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虽欠条未盖公章,但秦志军系心连心米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权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故该欠条对心连心米业公司具有约束力,心连心米业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付清所欠稻谷款1458300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稻谷款14583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心连心米业公司自2016年1月19日起欠付的稻谷款会对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因双方对欠付稻谷款未约定利息计算方式,本院对其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市心连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罗来军稻谷款1458300元。

二、被告南昌市心连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罗来军利息损失(以稻谷款1458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罗来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55元,由被告南昌市心连心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但志燕

人民陪审员  肖 伟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伍建颖 微信公众号“”